在文显先生、显明先生高屋建瓴的主旨演讲基础上,本单元7位发言人,紧扣中央苏区与根据地法治建设实践这个主题,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和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为我们分享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以“梁柏台与中国宪法”为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今天的宪法作为素材,对两个文本中有关国体和政体、人民主权原则、权力保障三个方面条文内容进行具体的对照分析,认为这三个概念,各自前后的内涵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从而得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当今宪法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的结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冯健鹏教授在“梁柏台与根据地的组织法制建设”的发言题目中,以梁柏台工作的时代,即“一苏大”和“二苏大”的召开为背景,对梁柏台主持或参与起草的组织机构方面的立法,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组织法》等),以及1931年《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1932年《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刚要》、1932年《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年《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等司法机构组织法中有特色的内容进行了文本分析,最后概括出当时组织法内容全面、受苏联影响、充分体现根据地实际等特点,并强调了在“为人民服务”、“议行合一”和工农检察部控告局与反腐方面的探索与后来的联系和影响。
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苏维埃根据地时期的“反革命罪”溯源,她比较了苏俄时期、民国政府时期和苏区根据地时期各种法律文件中“反革命罪”及相关概念内涵的演变,认为巴黎公社的刑事立法观、苏俄革命法制、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经验教训以及苏区法制建设实践,是确立“反革命罪”概念的主要历史渊源。刘全娥对这个跨越政治术语和法律专门名词、跨越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以及跨越国共两党的词语深入细致的梳理考证令人耳目一新。我们期待她呈现出完整的研究成果。
谢志民副教授在题为“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贡献”的发言中,分析和评价了梁柏台在构建苏维埃司法行政体系、训练苏维埃司法人员队伍和创立苏维埃劳动感化制度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并指出梁柏台为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新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不过,我个人认为,谢志民关于中央苏区法规法令文献的数量,以及对于大纲、法、条例、章程、训令、办法、规定、细则、纲要、决议、决定等形式的专门考证,是一个更有意思的研究题目。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特聘研究员黄镇提交论文,题目是“认真对待中央苏区劳动法中的三个概念”,发言题目为“梁柏台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他概述了1921年至1931年党领导制定劳动法的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了中央苏区劳动法中出现的“劳动者”、“生产率”和“实在工作时间”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其与今天劳动法对应概念之间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对苏区劳动法在吸收先进理论、坚持思想路线、坚守根本立场等方面给予了积极评价。他力图从苏区劳动法中挖掘出更多对今天有益的启示,把苏区法制的研究引向了深入,在研究方法上也具有示范意义。
陇东学院谢拓副教授、侯斌副教授分别围绕南梁红色法治文化发言,前一个题目是“南梁红色法治文化的形成、内涵与时代价值”;后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南梁探源”。正如主旨演讲中显明先生强调的,南梁是1935年全国仅存的一块红色根据地。它是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区域,位置在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南梁镇的荔园堡村。谢拓介绍了南梁红色法治文化形成的背景,以及陕甘边苏维埃政权建设、豆选制度、刘巧儿婚姻案、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红色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重要价值。侯斌重点分析了南梁陕甘边工农兵代表大会中的豆选投票法、从陕甘边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到边区参议会的“三三制”以及南梁陕甘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法治逻辑的问题。两者都对南梁法治文化的特色做了比较充分的展示。
以上发言让我们感到,这次有关梁柏台的学术研讨,较前几次的研讨会有了显著的深化和拓展。不光本单元,在第二单元梁柏台及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新昌法治人物的发言中,还有侯欣一的“梁柏台:中央苏区政权建设、抑或法制建设的领导人?”、梁健的“梁柏台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深远影响”、冯洋的“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制度”、田野的“梁柏台廉政思想及其实践”,都对研讨主题提供了有学术价值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论坛还把新昌籍的其他著名法律名人也包括了进来,有沈国明对潘念之的平等观的研究,陈煜忠的“潘念之对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共线”,张帆对梁鋆立在国际法方面的贡献的研究,这些都极大促进了我们对新昌法治文化资源丰富的认知。
关于梁柏台与红色法治文化研究,这里再提出几点意见与大家交流分享。
第一,关于梁柏台的历史定位,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方面,不能仅把梁柏台仅仅定位在人民司法和法制工作开拓者。陈刚先生的《梁柏台传》,书名取作“人民司法的开拓者”,意在突出梁柏台在创建红色法制方面的突出作用。这个评价并不错。不过更要看到的是,从1931年6月到1935年初短短不到4年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和参加了“一苏大”和“二苏大”,首先他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一位重要领导人,在政权和制度建设上的重要性是居于首位的。徐显明和侯欣一在演讲中对此都做了强调。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的是,中央苏区的红色法制,是包括梁柏台、董必武、何叔衡、谢觉哉等一批人共同创建的。董必武长期从事党的政权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制工作,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沙田的红色教育基地(何叔衡故居和谢觉哉故居),把谢觉哉称作“人民司法制度奠基者”或“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把何叔衡称作红色政权的首任大法官等等。他们也都参与了创建红色政权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因此,当我们说梁柏台是红色法制创建者或奠基者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要把他放在整个苏区红色法制创建过程的大背景下来看待,把对个人的评价与对整体的评价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梁柏台在红色法制创建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第二是关于梁柏台与苏区立法。有个细节问题,作为中央苏区立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梁柏台参与或主持起草过大量法规法令。问题是在现有的著述中,关于这些法规的数量,各说不一,表述这些法规的量词,用法也不规范。2021年出版的作为党史学习指定书目的《中国共产党简史》、2022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都说中央苏区制定颁布了“法律、法令120多部”,即使用的是“部”这个量词。“简史”和“大事记”当然具有广泛影响力,所以“部”这个量词的用法也广泛流行。沿波讨源,大体可以断定,“部”这个量词的使用,最早来自余伯流和凌步机的《中央苏区史》这部权威的党史著作,书中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总共制定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
把苏区起草和制定颁布的所有法规法令都称作“部”,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法学专业用语当中,效力渊源不同的各种法律形式,习惯上使用不同的量词,其中效力高、适用范围面大、体系化程度较高的法,我们习惯上用量词“部”,如一部宪法,一部土地法等等。但是如果仅仅是某个单行事项的决定、命令,甚至是法律解答之类的文件,称“部”就显然不合适。苏维埃根据地时期,中央政府发布过很多的政令法规,名称有“大纲”、“法”、“条例”、“章程”、“办法”、“细则”等等。
另外,我们也看到有少数作品或场合使用“件”这个量词,例如杨木生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数以百件的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法律、法令、条例、训令”(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第36页)。董必武纪念馆在介绍董必武主持华北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时说“主持制定200多件法规条例和施政措施”,也使用“件”。这是用词合适、精准和讲究的。
总之,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颁布的政令法规,称“部(件)”或“件”为宜。至于数量统计问题,应注意对已通过的法律文件与修订文件和文件草案的差别。既不应重复统计,也不能把草案计入正式制定颁布文件的范畴。如果把当时施行的文件和文件草案一并加以记录和描述的话,那就属于法律文献史料的范畴。
第三,梁柏台研究的深化与文献史料。相对来讲,从法学视角研究梁柏台的文献资料还是比较少的,目前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再就是陈刚的《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陈刚的传记大量采用了周月林的口述资料。周月林的特殊身份和奇特经历,为我们保留了极其珍贵的历史资料,而且是其他任何文献史料都无法替代的。《中共党史人物传记》中梁柏台的词条(第22卷),主要就是根据上述材料编写确定的。1921年到1931年梁柏台在苏联学习工作了整整十年。周月林的口述资料中,已经涉及了梁柏台在共产国际远东局的工作情况。但是1929年到1931年6月回国前的大约两年时间里,他在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的详细情况,包括他如何学习和掌握苏联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处理过哪些案件,与接着他在江西苏区发挥作用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弄清这些问题的难度,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足够的文献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曾编译出版过《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但是对于有关上述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近年来已有专家正在从事俄藏革命时期中共留苏干部档案的整理和研究。这个课题的研究令人振奋。我们期待能在这方面有所呈现。
第四,打通“三区”(苏区、边区和解放区),对革命根据地法制予以比较的和整体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研究江西中央苏区法制的,不问陕甘宁边区;研究陕甘宁边区法制,又很少把它与解放区的部分联系起来,于是形成互不连通、各自孤立的研究局面。根据第三个党史决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历经革命时期、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四个时期。纵向上看,这些不同时期的法制建设,既有阶段性特色,又有整体上的在内一致性。苏区、边区、解放区都在革命时期这个框架下,如果连这三个阶段都整合不起来,还怎么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百年探索和发展成就进行整体的、深入的、扩展的研究呢!不仅要打通“三区”的研究,还要把中央根据地和全国其他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统合起来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以明各根据地之间的共性与特色。近年来,各地都在深入挖掘各自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成就显著,这为我们开展整体的、综合的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已是第三次来新昌参加梁柏台的研讨会。通过这几次研讨会,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梁柏台,他重新回到了法学家的视野,并因此丰富了今天红色法治文化的历史记忆。
最后再次感谢浙江大学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本次会议,感谢新昌县委和县政府为会务作出的努力和周到安排,衷心祝愿新昌县在新时代更加繁荣昌盛!